(2017)豫052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存喜与郭常顺、安阳县鼎日兴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喜,郭常顺,安阳县鼎日兴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594号原告:李存喜,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孟顺堂,法治报道法律维权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郭常顺,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安阳县鼎日兴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马家乡南堰村。法定代表人:郭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商青秀公司法务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喜与被告郭常顺、安阳县鼎日兴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喜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存喜自愿申请撤诉,无胁迫、欺诈等情况。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存喜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孟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