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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存喜与郭常顺、安阳县鼎日兴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喜,郭常顺,安阳县鼎日兴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594号原告:李存喜,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孟顺堂,法治报道法律维权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郭常顺,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安阳县鼎日兴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马家乡南堰村。法定代表人:郭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商青秀公司法务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喜与被告郭常顺、安阳县鼎日兴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喜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存喜自愿申请撤诉,无胁迫、欺诈等情况。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存喜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孟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