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杨彬与郝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郝文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336号原告:杨彬,住木兰县。被告:郝文明,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彬与被告郝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彬负担。审判员 张天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宇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