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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杨彬与郝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郝文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336号原告:杨彬,住木兰县。被告:郝文明,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彬与被告郝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彬负担。审判员  张天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宇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