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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芦淞区百变城服饰行申请阳琴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111号芦淞区百变城服饰行: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鲜花、阳琴智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以及对你单位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3月23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张鲜花在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29024.87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二、2017年3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张鲜花名下所有的财产即位于邵东县两市镇(已设定抵押)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三、2017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张鲜花在邵东县农村商业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8116.68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四、2017年4月6日,本院依法对你单位提供担保的案外人何美钦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予以查封,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你单位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