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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珠海市华彬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珠海市华彬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7民初373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文,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华彬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府大道,注册号460400******2。原告赵某与被告珠海市华彬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赵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tsh2lejdu8b0h7bugh审 判 长  冯成壮人民陪审员  詹武彬人民陪审员  吴 林书 记 员  安志红审核:冯成壮撰稿:冯成壮校对:安志红印刷:张林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