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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北信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祥、姚晓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北信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祥,姚晓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429号原告:张北信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兴和路海燕城底商一区8号,注册号130700000004335。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翔,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高祥,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北镇。被告:姚晓俊,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北信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高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剑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钱雯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