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如星、林淑珍、林文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如星,林淑珍,林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如星,男,194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淑珍,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文春,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闽0303执106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淑珍、林文春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以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为限。2017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淑珍、林文春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的冻结。二、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5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