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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建成与鄢陵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成,鄢陵绿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284-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成,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鄢陵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安陵镇北街路东。法定代表人:刘新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鄢陵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鄢陵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建成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鄢陵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024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帅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