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金禹与朱金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禹,朱金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943号原告:陈金禹,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朱金昌,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陈金禹与被告朱金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金禹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禹负担。审判员 吴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静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