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XX玲与被告陈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玲,陈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第34号原告:XX玲,女,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立鹏,男,32岁,汉族,农民。原告XX玲与被告陈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XX玲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玲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亚桃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