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XX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成,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XX成,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长营工业园区38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成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2206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如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婧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