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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7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重庆路康物资有限公司与泸州华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路康物资有限公司,泸州华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7845号原告:重庆路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张梁山玉清寺玉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20442208。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泸州华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和平社区永宁大道42号(富丽家园2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志平。原告重庆路康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华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路康物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1元,由原告重庆路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代理审判员  侯珊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