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护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心悦欣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护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心悦欣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民初290号原告:蚌埠市护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和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6416238K。法定代表人:李文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荟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苏敏,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心悦欣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蚌埠市燕山创业园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8093709L。法定代表人:朱永军,该公司经理。被告: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南山路10号区6号楼1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749519421。法定代表人:任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培培,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红雨,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蚌埠市护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心悦欣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新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蚌埠市护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荟荟、被告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侯培培、王红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心悦欣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蚌埠市护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曾与中通安徽智慧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买卖诉争工业用房,但未实现。此后,原告发现被告安徽省心悦欣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占有使用此房屋,了解得知,系安徽省心悦欣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被告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承租而来,原告与两被告无任何经济往来,两被告占有原告所有房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腾退其占用的原告坐落于蚌埠市禹和路79号的新产品检验车间、院内检测车间、院内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四;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从未占有使用原告的车间厂房,也不存将房屋租给被告安徽省心悦欣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对原告提供的图片不予认可,因此原告所诉不属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被告安徽省心悦欣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和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原告与中通安徽智慧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厂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禹和路79号的六处工业用房转卖于中通安徽智慧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后双方于2016年5月22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此买卖行为。此后,原告发现被告安徽省心悦欣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占有、使用其一、三车间,遂拍照取证,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腾退所占房屋。另查明:原告申请对现场进行勘验,法院组织双方代理人对现场比对原告提交的照片,按同角度、同地点,重新进行了拍摄。新拍摄的图片,于原告提交的图片,缺少安徽省心悦欣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标识,但有撕去后留下的痕迹。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企业身份证明,原告房屋产权证明,现场图片,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庭审举证、本院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妨碍所有权人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本案中,被告安徽省心悦欣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占有、使用原告房屋,侵犯了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省心悦欣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腾退位于本市禹会区其占用的原告坐落于蚌埠市禹和路79号的新产品检验车间、院内检测车间、院内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四房屋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被告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表示于本案双方,以及所诉争标的无任何关系,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腾退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心悦欣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蚌埠市禹和路79号的新产品检验车间、院内检测车间、院内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四房屋并返还给原告蚌埠市护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蚌埠市护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安徽省心悦欣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新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彭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