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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继军与田民权、乌苏市银特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继军,田民权,乌苏市银特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51号申请人:李继军,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申请人:田民权,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申请人:乌苏市银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八十户乡陈家庄村4号井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080228821T。法定代表人:刘水英,公司经理。申请人李继军与被申请人田民权、乌苏市银特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继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田民权、乌苏市银特建材有限公司价值9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的9000000元担保基金为申请人李继军的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继军的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田民权、乌苏市银特建材有限公司价值9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李继军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保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