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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与广州昱泰贸易有限公司、肖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广州昱泰贸易有限公司,肖飞,陈晓琴,林广超,广州昌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9号。负责人:李建全。被执行人:广州昱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百花路10号自编807房。法定代表人:肖飞。被执行人:肖飞,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晓琴,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林广超,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广州昌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信路17号首层自编3号。法定代表人:陈晓琴。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昱泰贸易有限公司、肖飞、陈晓琴、林广超、广州昌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791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昱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昌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