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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1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许尔伟与李建华、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尔伟,李建华,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犁伟恩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1民初51号原告:许尔伟,男,汉族,1956年6月11日出生,现住伊宁市。被告:李建华,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址伊宁市。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新滨河路塞外明珠14层1401室。负责人:张华,系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经理。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石化工业园区东晓苑迎宾大道18-1幢。法定代表人:丁鸿昌,系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伊犁伟恩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218国道和304省道交界处。法定代表人:李安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尔伟诉被告李建华、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犁伟恩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尔伟于2017年4月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因原告许尔伟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许尔伟负担。审判员  马雯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湛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