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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陈再洪与陈明秀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再洪,陈明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057号原告:陈再洪,男,汉族,1962年11月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陈明秀,女,汉族,出生日期不详,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再洪诉被告陈明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再洪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再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再洪负担。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魏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