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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马尚东北村村民委员会与郑保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马尚东北村村民委员会,郑保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935号原告: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马尚东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东北村。被告:郑保华,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马尚东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郑保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马尚东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马尚东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 聘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