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求苗仁、庞伯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求苗仁,庞伯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求苗仁,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庞伯汀,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求苗仁与被执行人庞伯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在另案中处置被执行人庞伯汀的房屋,且已赶赴车辆管理机构查封了被执行人庞伯汀的车辆,但该车辆暂无法找到;另查明被执行人庞伯汀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蔡祖文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