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廖秋荣与蒋智萍、重庆勇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秋荣,重庆勇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仁勇,蒋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515号原告:廖秋荣,男,汉族,1958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重庆勇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法定代表人:刘仁勇,董事长。被告:刘仁勇,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蒋智萍,女,汉族,1975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秋荣诉被告重庆勇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仁勇、蒋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秋荣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秋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秋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秋荣负担。审判员 刘千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柳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