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饶星星、周春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星星,周春燕,何主良,何文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饶星星,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周春燕,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何主良,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何文婧,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6)鄂1202民初2872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春燕、何主良、何文婧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周春燕、何主良、何文婧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周春燕、何主良、何文婧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廖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