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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1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302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李某某1,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央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