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1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302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李某某1,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央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