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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银成与谢复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成,谢复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21号原告:李银成,男。被告:谢复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成诉被告谢复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银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银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银成负担。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芦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