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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戴俊与潮州市湘桥区燕山茶叶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俊,潮州市湘桥区燕山茶叶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411号原告:戴俊,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潮州市湘桥区燕山茶叶店,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南春路春福园C幢1/1号门市首层。经营者:曾楚山。原告戴俊与被告潮州市湘桥区燕山茶叶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戴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潮州市湘桥区燕山茶叶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戴俊负担。审 判 员  徐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