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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翁传俊与吴佐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传俊,吴佐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887号原告:翁传俊,男,199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吴佐场,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翁传俊与被告吴佐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翁传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翁传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傅炳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炎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