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翁传俊与吴佐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传俊,吴佐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887号原告:翁传俊,男,199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吴佐场,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翁传俊与被告吴佐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翁传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翁传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傅炳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炎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