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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甲秋、曹龙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甲秋,曹龙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11号申请执行人:董甲秋,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曹龙伢,男,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董甲秋申请执行曹龙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曹龙伢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