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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宗亮、王艳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宗亮,王艳文,张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财保19号申请人:陈宗亮。被申请人:王艳文。被申请人:张树林。申请人陈宗亮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艳文驾驶的吉C×××××吉C×××××重型半挂牵引车。案外人贺金凤提供其位于钟祥市旧口镇熊桥集镇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钟房权证旧口丙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理由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牌号为吉C×××××吉C×××××重型半挂牵引车。查封贺金凤位于钟祥市旧口镇熊桥集镇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钟房权证旧口丙字第××号)。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申请人陈宗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毛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