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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280纪海燕与朱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海燕,朱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280号原告:纪海燕。被告:朱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海燕与被告朱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纪海燕负担。审判员  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成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