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280纪海燕与朱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海燕,朱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280号原告:纪海燕。被告:朱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海燕与被告朱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纪海燕负担。审判员 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成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