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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马学英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3刑初40号公诉机关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学英,男,生于1966年6月18日,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东乡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学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正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学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学英酒后驾驶×××号轿车行驶至永靖县刘家峡镇折达路尕塬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学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学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查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抽取血样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查询结果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学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学英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为严肃国法,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学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雪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