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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巫茂英、方宏兰等与方礼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茂英,方宏兰,方福海,方礼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巫茂英,女,1952年6月2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方宏兰,女,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方福海,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方礼友,男,1946年10月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巫茂英、方宏兰、方福海与被执行人方礼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方礼友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巫茂英、方宏兰、方福海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166.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48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社民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曾 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子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