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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4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星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星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4执84号申请执行人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荆江路北70号。法定代表人张治典,局长。被执行人湖北星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三湖管理区。法定代表人潘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北星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星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星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60158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国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