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葛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38号申请执行人:葛某,女,生于1986年2月17日。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85年8月3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葛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81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