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贵祥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贵祥,丘宝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长岭下社会福利中心5-6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1306-1。法定代表人黄庆锋,局长。被执行人:杨贵祥,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丘宝清,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贵祥、丘宝清计生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256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贵祥、丘宝清在银行无存款,在交警、房产、工商、国土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代理书记员王玉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