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严宪成与林冷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宪成,林冷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2648号原告严宪成,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被告林冷双,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严宪成与被告林冷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内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其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宪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冷双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冷双因需向原告严宪成购买鞋扣,2016年1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5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嗣后,被告至今未付货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冷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严宪成货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7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林冷双负担(被告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缴受理费1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1050元(具体数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苏其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无代书记员 李 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