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秀芳与鲁永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芳,鲁永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538号原告:张秀芳,女,199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鲁永仲,男,1997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张秀芳与被告鲁永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3月28日,原告张秀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秀芳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丁海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