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与被告王吉昌、肖占臣、王贞孚、王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1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铁,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剑波,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被告:王吉昌,男,于1965年9月2日出生,住汤原县吉祥乡吉祥村.被告:肖占臣,男,于1958年6月29日出生,住汤原县吉祥乡吉祥村.被告:王贞孚,男,于1952年8月7日出生,住汤原县吉祥乡吉祥村.被告:王吉龙,男,于1982年9月3日出生,住汤原县吉祥乡互助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与被告王吉昌、肖占臣、王贞孚、王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锋审 判 员 林杉人民陪审员 王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