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6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熊某1、熊俊贤等与代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1,熊俊贤,甘要堂,董迈香,代新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民初1753号原告:熊某1,男,200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死者甘瑜婵之子。法定代理人:熊某2,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天门市。系原告熊某1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堂,天门市干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熊俊贤,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系死者甘瑜婵之子。原告:甘要堂,男,194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死者甘瑜婵之父。原告:董迈香,女,194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死者甘瑜婵之母。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2,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819710623931X,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天门市杨林办事处双剅口村四组37号。被告:代新平,男,1951年8月19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小工,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平,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1、熊俊贤、甘要堂、董迈香诉被告代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1、熊俊贤、甘要堂、董迈香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1、熊俊贤、甘要堂、董迈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1、熊俊贤、甘要堂、董迈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熊某1、熊俊贤、甘要堂、董迈香负担。审 判 长 丁友君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雷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