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贺某与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尹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118号原告贺某,女,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尹某,男,197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土们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一处住房坐落在九台市XXXX,登记在被告名下产权号吉(2016)九台区不动产权第XXX号。2016年8月11日原被告在九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该住房归原告所有。原告在房管部门填写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后,原告找被告要求配合过户,但被告拒绝,现原被告协商无果,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诉讼请求不明确,故本院无法对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