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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关某某、张某某、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关某某,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被执行人关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关某某、张某某、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5日作出的(2007)运盐民禹重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关某某、张某某、谢某某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关某某、张某某、谢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帅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