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晓云与被执行人李白明、梁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晓云,李白明,梁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阳晓云,男。被执行人李白明,男。被执行人梁小利,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晓云与被执行人李白明、梁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白明、梁小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白明、梁小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偿还借款本金88688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白明、梁小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小利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常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段志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