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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晓云与被执行人李白明、梁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晓云,李白明,梁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阳晓云,男。被执行人李白明,男。被执行人梁小利,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晓云与被执行人李白明、梁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白明、梁小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白明、梁小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偿还借款本金88688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白明、梁小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小利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常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段志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