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州欣威机电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阿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欣威机电有限公司,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阿法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1781号原告:漳州欣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岩溪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70996428K。法定代表人:陈美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腾,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闽,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霞兴路御家兰庭小区5幢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692609559。法定代表人:杨少卿,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翀,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晖,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阿法,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漳州欣威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阿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漳州欣威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欣威机电有限公司以欲与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阿法自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欣威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漳州欣威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洪志荣审 判 员 俞 芬人民陪审员 薛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林阿惠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