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郑路与李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路,李方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359号原告:郑路,男,194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昀,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方云,女,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郑路诉被告李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路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方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路撤回对被告李方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4元,由原告郑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泽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