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执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竣毅门厂与罗春华、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竣毅门厂,罗春华,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5执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竣毅门厂。负责人:何燕梅,总经理。被执行人:罗春华,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负责人:陈汉阳,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竣毅门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春华、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205民初314号及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2民终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现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世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