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祥福与陈鲁青、温敏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福,陈鲁青,温敏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281号原告:吴祥福,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宁县。被告:陈鲁青,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被告:温敏慧,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福与被告陈鲁青、温敏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祥福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了尚差的水泥款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祥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4.00元,减半收取为45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更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江德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