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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狄世茂与樊花、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世茂,樊花,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721号原告狄世茂,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杨桥畔镇,被告樊花,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蒋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狄世茂与被告樊花、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狄世茂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狄世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世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狄世茂负担。审判员  苏海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耀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