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堃与冯永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堃,冯永杰,王堃,冯永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286号原告:王堃,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冯永杰,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王堃与冯永杰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堃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王堃负担。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