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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刑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文峰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文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刑终60号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文峰,男,1999年12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XX镇XX村*组,现住海南省三亚市月川附近出租屋,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抓获,2016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文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琼027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罗文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文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罗文峰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文峰撤回上诉。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琼027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力审判员 何 艳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邢云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