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石汉全与陈先才、温雄、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汉全,陈先才,温雄,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60号原告:石汉全,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泸县。委托代理人罗旭鸿,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先才,男,196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温雄,男,1973年9月4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门街79号,组织机构代码:20180066-1。法定代表人马发俊,董事长。原告石汉全与被告陈先才、温雄、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石汉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石汉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汉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石汉全负担。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