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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延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延成,男,1987年8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延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延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1日16时44分许,被告人王延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途汽车客运站门口驶入人民大道时,与由北向南范某1驾驶的苏N×××××号小型轿车相撞,致王延成受伤、二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王延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王延成与范某1去医院检查身体后返回事故现场,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王延成主动报警,其涉嫌危险驾驶的事实遂被警察查获。案发后,被告人王延成已赔偿事故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延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范某1、张某、范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调取的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呼气式测酒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谅解协议、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延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延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延成已赔偿事故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延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樊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