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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郑佳俊容留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佳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终11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佳俊,男,1991年6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2月29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佳俊犯容留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湘1202刑初4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佳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2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佳俊以欧国柱的名义登记入住怀化市枫丹百鹭大酒店1013房间。次日凌晨2时许,郑佳俊先在该房间容留胡某、张某、毛某、唐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共同吸食了冰毒。后因杨某(未成年人)不肯吸食冰毒,郑佳俊以杨某不肯吸食冰毒,就将冰毒放在水中要杨喝下去的言语相威胁的手段,强迫杨某吸食冰毒一次。后上述人员均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经尿样检测均呈阳性反应。案发后,郑佳俊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了胡某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佳俊容留多人吸毒,且强迫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郑佳俊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郑佳俊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郑佳俊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郑佳俊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郑佳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郑佳俊上诉提出:上诉人受胡某的言语威胁,才说了要将冰毒放在水中要杨某喝下去的话,并未采取其他任何威胁手段;证人证言并未全面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立功情节并未在量刑中减轻,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7日凌晨2时许,上诉人郑佳俊以欧国柱的名义登记入住怀化市枫丹百鹭大酒店1013房间。次日凌晨2时许,吸毒人员胡某在该房间内制作了吸毒工具“壶壶”并拿出了毒品冰毒,郑佳俊、胡某、张某(1999年4月出生)、毛某(2001年3月出生)、唐某(2000年9月出生)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后郑佳俊见杨某(2000年5月出生)不肯吸食冰毒,便以言语进行威胁逼迫杨某吸食了冰毒。之后杨某用手机通过QQ聊天将自己被强迫吸食毒品的事情告知了潘某,要潘某马上打电话报警。后上述人员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经尿样检测均呈阳性反应。案发后,郑佳俊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了胡某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尿样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以及依法调取的住宿登记表,证明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许,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怀化市鹤城区枫丹白鹭大酒店1013号房间吸毒,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后发现郑佳俊、胡某、毛某、张某、唐某、杨某六人有吸毒嫌疑及吸毒工具“壶壶”,遂将上述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经尿样检测,六人的结果均呈阳性反应,系吸毒人员。其中郑佳俊经公安机关决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经调查,1013号房间系郑佳俊于2016年2月27日凌晨2时许以“欧某”名义登记入住。2、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证明本案案发现场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枫丹白鹭大酒店1013号房间,在该房间床底下查获一个用矿泉水瓶制作的吸毒工具“壶壶”,案发现场经郑佳俊指认属实。3、证人余某、谭某的证言,分别证明2016年2月27日凌晨2时许,一名年纪约25岁左右的男子到其二人上班的怀化市鹤城区枫丹百鹭大酒店以“欧国柱”的名义登记入住该酒店1013号房间的情况。辨认笔录及图照,证明经混合辨认,证人余某指认郑佳俊就是当日开房的男子。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2月27日晚21时许,杨某接同学唐某某的电话来到怀化市鹤城区枫丹白鹭大酒店1013房间玩,后与郑佳俊、张某、毛某、唐某、一外号叫“天哥”的陌生男子(即胡某)一起去吃饭、喝酒。至次日凌晨1点多钟,杨某跟郑佳俊说:“我们要走了”。郑佳俊瞪了她一眼说:“等一下”。后六人回到枫丹白鹭大酒店1013房间。郑佳俊叫“天哥”把吸毒用的“壶壶”做好后,“天哥”就从口袋里拿出毒品,郑佳俊、张某等人围在一起开始吸食毒品。张某将杨某喊了过去,郑佳俊把“壶壶”吸管往杨某这边靠要杨某吸,杨某不肯吸,张某及“天哥”劝了下杨某。过了一分多钟,杨某还是不肯吸毒。毛某对郑佳俊说:“她不会吸毒,我来”。郑佳俊不同意,用眼睛瞪着杨某并用威胁的语气说:“给你最后一次机会,我发起脾气来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杨某仍旧拒绝吸毒。郑佳俊见状喊其他人拿杯子过来并说:“我要给她泡杯纯的冰毒给她喝了”。郑佳俊见其他人不拿杯子,便到床头拿了一瓶矿泉水又要“天哥”把东西拿出来(意思把毒品拿出来),杨某心里特别害怕郑佳俊将毒品放在瓶子里强行灌她,便吸了口毒品。大家又轮流吸了毒品。后被赶来的公安民警带到派出所调查。杨某因担心自己出事,与同学潘俊杰一直保持信息联系并交待潘俊杰如果自己不回信息就马上报警。杨某之前从来都没吸过毒。辨认笔录及图照,证明经混合辨认,被害人杨某指认郑佳俊系容留并强迫其吸食毒品的男子。5、证人毛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7日凌晨,张某的男朋友“佳俊”在枫丹白鹭酒店前台开好了房,毛某、唐某、张某便跟着张某的男朋友入住了1013房间。次日凌晨,四人与之前赶来的杨某、陌生男子在1013房间内吸食了毒品。杨某是被“佳俊”强迫威胁吸食毒品的。“佳俊”对杨某说要她也一起吸食,但是杨某说不吸,“佳俊”就指着杨某说了一些威胁的话并拿着一个杯子倒了水在杯子里,对杨某说“你要是不肯吸的话,我就丢一颗毒品在水里,要你把一杯水都喝了”。杨某因为害怕才吸了毒。6、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7日凌晨,与张某等人来到枫丹白鹭酒店,看到张某的男朋友从酒店前台拿了房某并叫唐某等人一起住进了1013房间。次日凌晨,在该房间内,张某的男朋友、男朋友的哥哥、张某、唐某、毛某、杨某吸食了毒品。其中杨某是被张某的男朋友强迫吸食了毒品。杨某一直不同意吸毒,张某的男朋友倒了些水在杯子里,语气很重的吼杨某说如果她不陪着吸毒就准备倒杯水将毒品放到杯子里,要她将整杯水喝完,杨某比较紧张才吸了毒。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7日凌晨1时许,郑佳俊在怀化市鹤城区枫丹白鹭大酒店登录入住了1013房间。次日凌晨2时许,张某、郑佳俊、杨某、毛某、唐某、“天哥”回到枫丹白鹭大酒店1013房间,郑佳俊、“天哥”、张某、毛某、唐某开始吸食毒品。轮到杨某时,杨某不肯吸,郑佳俊一直叫杨某吸并把吸管举起来给杨某,杨某还是拒绝吸。郑佳俊便说“你今天要给我吸一口,我脾气不好,要是我发脾气了什么事都做得出来”。郑佳俊又找来一个杯子讲“信不信我给你泡杯纯的给你喝”。张某看杨某特别害怕,便说“我给她烧吧”,杨某才吸了口冰毒。还证明杨某之前没有吸过毒。8、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8日凌晨2时许,胡某与“小郑”(即郑佳俊)及其女友、另外三个女孩在枫丹白鹭酒店“小郑”入住的1013房间内吸食了毒品。其中有个女孩不肯吸毒,是“小郑”喊她吸的。女孩说不会吸毒,小郑带着吓人的语气对女孩说“你说你不会吸,等下我就帮你泡水喝(意思就是把毒品放在水里喝)”,女孩才吸了口毒品。吸毒工具“壶壶”是胡某制作的,毒品也是他提供的。辨认笔录及图照,证明经混合辨认,证人胡某、张某、唐某、毛某分别指认郑佳俊系容留其吸食毒品冰毒的男子。9、证人潘某(1999年11月28日出生)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8日凌晨,被害人杨某用手机通过QQ聊天告诉潘某,其被人强迫吸食毒品以及要潘某打电话报警的情况。10、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依法提取了证人潘某手机中与被害人杨某的QQ聊天记录,证明被害人杨某向潘某求助报警和被人强迫吸毒的事实。经郑佳俊辨认未提出异议。11、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拘留证、逮捕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经郑佳俊检举,公安机关查获了胡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胡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情况。12、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郑佳俊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9日刑满释放。13、户籍证明,证明上诉人郑佳俊的基本身份情况;被害人杨某出生于2000年5月9日;张某出生于1999年4月3日;毛某出生于2001年3月8日;唐某出生于2000年9月8日。14、上诉人郑佳俊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2月27日凌晨,郑佳俊在枫丹白鹭大酒店前台通过酒店方提供的“欧某”身份信息,在该酒店登记入住了1013号房间。次日凌晨2时许,郑佳俊和“天哥”、张某、毛某、“糖糖”、杨某从酒吧回到枫丹白鹭大酒店郑佳俊入住的1013号房间,“天哥”自制了吸毒工具“壶壶”,拿出了毒品冰毒和麻古开始吸食毒品冰毒,之后郑佳俊等人轮流吸食毒品。轮到杨某时,杨某不肯吸食毒品,“天哥”喊她吸,她还是不肯。郑佳俊看见“天哥”不高兴且把自己的手机摔了,郑佳俊因为和“天哥”之前还有一些其他纠纷,郑佳俊就帮忙喊杨某吸毒并拿了一个杯子,威胁杨某说“你要是不吸食毒品的话,我就弄颗毒品放杯子里泡水给你喝了”。杨某被吓到了,过了几分钟,杨某就吸食了一口毒品。本院认为,郑佳俊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毒,且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郑佳俊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应从重处罚。案发后,郑佳俊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胡某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事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郑佳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郑佳俊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郑佳俊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郑佳俊提出“上诉人受胡某的言语威胁,才说了要将冰毒放在水中要杨某喝下去的话,并未采取其他任何威胁手段;证人证言并未全面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立功情节并未在量刑中减轻,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在场证人张某、毛某、唐某、胡某证言及上诉人郑佳俊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证明郑佳俊违背被害人意志,通过言语威胁使被害人杨某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而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又有证人潘某证言佐证被害人杨某在被迫吸毒后马上找人报警,上述证据形成锁链,足以证实郑佳俊强迫他人吸毒的事实;证人张某、毛某、唐某、被害人杨某虽系未成年人,其询问笔录均有未成年人保护协会工作人员签名,证词内容稳定,与证人胡某、上诉人郑佳俊的供述及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客观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原审判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上诉人累犯、立功、认罪等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已予以从轻处罚。故郑佳俊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步鸿审 判 员  姚 健代理审判员  滕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禹 治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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