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民终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锦州兴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锦州兴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佟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民终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兴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曹洪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焉志,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某某,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阳市宏伟区。上诉人锦州兴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太松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太松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锦州兴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宇辉审判员 刘志辉审判员 田 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爽 来源:百度“”